《明史》是二十四史中的最後一部,是一部紀傳體的史書。清朝明史館官修,張廷玉等主撰,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斷代史,記載了自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明思宗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七十六年的歷史。
清朝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設立明史館,纂修《明史》,因國家初創,諸事叢雜,未能全面開展。
在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編纂得體、材料翔實、敘事穩妥、行文簡潔為史家所稱道,是一部水平較高的史書。這反映出編者對史料的考訂、史料的運用、對史事的貫通、對語言的駕馭能力都達到較高的水平。
其卷數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其修纂時間之久、用力之勤、記述之完善則是大大超過了以前諸史。 《明史》雖有一些曲筆隱諱之處,但仍得到後世史家廣泛的好評。趙翼在《廿二史札記》卷31中說:“近代諸史自歐陽公《五代史》外,《遼史》簡略,《宋史》繁蕪,《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潔,敘事簡括,稍為可觀,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