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戶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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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沿襲元代,將人戶分為民戶、軍戶、匠戶三等。手工業者為匠籍。也就是規定全國技術好的手工業工人必須於官營手工業部門服務的製度。匠籍、軍籍比一般民戶地位低,不得應試,並要世代承襲。若想脫離原戶籍極為困難,需經皇帝特旨批准方可。

  明代定以前的匠戶為匠籍,並規定這些入匠籍的手工、工人子孫世代承襲,不得脫籍改行,但不同點在於明代時,他們不需永遠在王朝服役,而只要依規定每隔幾年輪班到京城服役一次即可,稱之為輪班匠。輪班匠的勞動是無償的,還由於到京城的路途遙遠,輪班匠仍然常常發生逃役的狀況,於是在明憲宗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朝廷便下令輪班匠可繳交銀兩折抵役期,稱為“匠班銀”。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起,朝廷進一步改革匠役制度,輪班匠一律徵銀,以銀代役,政府則以銀僱工。人身束縛大為削弱。但仍有部分工人留在官營手工業單位服務,匠籍制並未完全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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