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是明朝法令條例,由朱元璋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制定而成,《大明律》為適應形勢的發展,變通了體例,調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變化,注重了經濟立法,在體例上表現了各部門法的相對獨立性,並擴大了民法的範圍,同時在“禮”與“法”的結合。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議賓),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條。
有明一代比較重視法制的建設與實踐,其中歷經三次大規模修訂的《大明律》。 《大明律》在中國古代法典編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義。不僅繼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定的優良傳統,也是中國明代以前各個朝代法典文獻編纂的歷史總結,而且還開啟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發展。 《大明律》在明代實施的過程中,雖然也不斷受到“朕言即法”的干擾,但這些干擾始終未能影響它的正統法典的地位。
而《大明律》對懲治貪財枉法者,嚴厲程度超過了歷史上任何一個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