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監察機構

  在洪武十三年前,明朝還沿襲元的監察制度,設立御史台,有左右御史大夫各一名。洪武十三年後,朱元璋廢御史台。兩年之後,朱元璋設立新的監察機構—都察院。都察院下面設立監察御史若干人,分巡全國各省,稱為十二道監察御史。每道有監察御史三至五人,範圍大體為一省。但監察御史都駐在京師,有事帶印出巡,事畢回京繳印。到明末,監察御史分為十三道,共有一百一十人。都察院與六科同樣具有諫官的職能和風聞言事的職責,故合稱“科道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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